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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宠物治理与立法思考

站外转载   发布时间:2019-11-19   [点击量:1006]  


一、我国流浪宠物治理现状

(一)流浪宠物伤人

当前大量被伺主遗弃的宠物犬充斥街头,无人管理,致使伤人事件频发。流浪犬只尤其是大型犬只,攻击能力强,不易控制,且在受到惊吓或在发情期极易对人进行攻击,对没有自卫能力的少年儿童和老年人威胁极大,流浪犬的伤人问题给市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长久以来,故流浪宠物犬给人们造成的身体伤害和精神压力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流浪宠物犬伤人之后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其主要原因是赔偿主体,因流浪犬被遗弃而其监管和所有权转移或消失而变得无法确定,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流浪犬的伤人赔偿问题的法律规制仍属于空白。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了宠物犬伤人事件,通常采取的做法是受害者和宠物犬所有人或管理人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而流浪犬的伤人行为,因赔偿主体不确定而使被咬者在被咬之后,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从而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二)流浪宠物被虐待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养动物制定保护法律,动物福利的立法理论也是近年来才被学术界提及,所以虐待宠物的新闻也频频见诸报端,针对流浪无主宠物的虐待行为则更甚,虐待行为属于比较原始的一种人类行为,在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频出的虐待宠物事件背后暴露出的扭曲人性则更需要人们进行反思。尽管流浪犬缺乏管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但是从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理论的角度来说,流浪动物仍有其存在的价值,无意义的生命剥夺和伤害行为,都是有悖人道的,同时也是社会法治精神缺失的表现之一。

根据相关研究表明,虐待流浪宠物犬行为的发生多发生在流浪犬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而流浪宠物犬居民产生的影响主要是,其排泄物的污染和噪声污染两个方面。在城市环境下,高层住宅林立,居民的日常生活活动空间本就捉襟见肘,有限的居住空间和相对封闭的居住环境增加了流浪宠物与居民发生正面冲突的几率。流浪宠物长期在肮脏的地区徘徊,卫生状况极度恶劣,一旦窜入居民居住区,就会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同时对居民的安全也会构成威胁,不能对流浪宠物犬进行合理管理,及时处理流浪犬的排泄物,则极易引起公共卫生问题,从而激化流浪宠物与居民的矛盾,使居民在主观意愿上产生虐待流浪宠物的倾向。

我国一些地方有食用狗肉的习俗,东北地区和两广地区都有相似的食用狗肉的传统,广西玉林为了发展旅游产业吸引游客,还专门举办狗肉节,因此产生了大量的狗肉需求,并由此催生了肉狗产业链条。在庞大的市场需求压力下,养殖狗肉已经不能填补狗肉市场的缺口,为了满足庞大的狗肉需求,狗肉商贩大量收购宠物犬和捕捉流浪犬进行贩卖,并由此催生了宠物犬及流浪宠物犬的虐待问题。动物保护者往往采取拦截货车,示威游行的方式阻止商贩贩卖犬只的行为。由于动物保护者人数众多,情绪激动,行为过激,往往会造成交通受阻、现场秩序混乱等不良影响 这就导致了相关部门不得不派出警力维护现场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犬只商贩和动物保护者之间的矛盾对社会秩序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 应该加以杜绝。

二、我国流浪宠物管理相关法律及存在问题

(一)相关法律

  1.民刑相关法律

目前于我国《宪法》并未有规定动物权,也没有规定虐待流浪宠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在一些地方的犬类管理办法中提到了禁止遗弃宠物犬的行为,且对此类行为没有做出处罚规定。这就放纵了施暴者虐待宠物犬的残忍行为,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对家养动物进行规定的只有《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其中又缺乏对流浪宠物的法律规制,只对有主宠物犬的伤人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做出了赔偿规定。《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中对饲养动物伤人的规定我们可知,此类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饲养动物侵权行为的认定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饲养动物伤人行为,不论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个规定也有例外,即如果饲养动物伤人行为是由受害者的过错造成的,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可以免除责任。

我国于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于动物侵权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宠物饲养人对于自家宠物伤人要承担相对无过错责任(有免责事由,被害人故意挑逗动物致伤),而被遗的宠物侵权,饲主则要负绝对无过错责任,无免责事由。虐待非国家保护动物的适用《刑法》"故意损害财产罪"的条款。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虐待动物与毁坏财物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动物是生命体,是特殊财务,它们被人为"损毁"涉及的不止是法律问题,更是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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