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伴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在不断地高速发展过程当中,许多在校大学生开始被社会经济潮流的影响以及自身的独立自主思想的影响下,开始逐步地外出进行兼职劳动,但由于在校大学生缺乏对于社会经验以及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上的认知,这就使得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被频繁地受到侵害案件密集性、地发生,而且得不到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上的保护。其中,很多法学界研究学者认为到大学生这一类特殊群体的身份是否能够符合到劳动主体的特征去进行兼职工作进而有着较为激烈性的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适应到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多次性的修改,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当中对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障仍然处于较为滞后的状态,这就和在司法实践当中大学生兼职的实际情况远远不能够匹配,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的大学生兼职如何能够获得法律上的保障已经作为到一个较为严峻的课题。
自从二十世纪末期,我国开始实施大学扩招政策以来,使得大学教育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方面,这就促使到越来越多人能够走进到大学的校门之内,而且现在我国的全日制大学录取率也逐年地增高,尤其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大学生招录比例更加高,但在面对到大学不断地扩大招生人数,使得给到大学生带来无形中的就业压力以及经济困难家庭大学生的经济负担,正由于这些原因使得越来越多大学生开始在校期间走出校园去寻找兼职工作。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发现,现在很多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在不断地被侵害,这些侵害的案件也在逐年地呈现出高发态势,但在面对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权益无法得到有效地保障。在目前,我国现在的在校大学生人数已经过千万,假如不能够有效地保护到这个群体庞大的兼职群体,那么必将影响到大学的正常教学工作以及社会的治安稳定情况,因此该如何地能够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兼职合法劳动权益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本文当中将会积极地探索出对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的体系,从而能够促进到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得到在法律上的保护,这对于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十分重要性的意义。
第1章 从大学生兼职区别剖析特点
1.1 大学生兼职与实习的区别
从司法实践当中可以看到,在法律上对于实习在通常情况下的认知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认为在各大高校统一性地为大学生提供到实习的机会,进而由学校联系到实习单位,并且根据实习名额对大学生提供到匹配性的分配,而且在实习的整体过程当中大学生要进行实习记录,并且形成实习报告递交给高校,所以这种实习作为到高校的日常教学当中的一种,这也在高校统一性的组织下进而实施的;另外一种就大学生自行到校外进行求职,这一种就有着大学生在高校外从事兼职工作的特点,这主要就是大学生自行寻找工作的机会,具备暂时性、短期性的特点。所以虽然都打着“实习”的旗号,但在实际上都截然相反的,因为大学生是否在工作当中是否以获得劳动报酬作为到工作目的,这作为到在判断到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一个非常重要性的标准,而且在大学生兼职当中的管理方面、规范化方面都非常之难做到,但在实习当中高校非常容易地对大学生进行规范性的管理。
1.2 大学生兼职与勤工俭学的区别
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规定到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的不视作就业,所以并不会建立起劳动关系,也不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调整,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就有许多人根据到《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来对大学生兼职作为到劳动法律法规不保护的对象。但在事实上,勤工俭学与大学生兼职之间不管从内在关系还是外在关系都有着非常之大的差距,勤工俭学主要就由高校统一性组织参与到校内产业、助教等工作当中进而获得劳动报酬。但在大学生兼职是在校外当中提供劳动服务进而获得劳动报酬,所以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到勤工俭学的范畴之内,那么这对勤工俭学的范围是在进行无形中的扩大,其中在2007年由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对勤工俭学作出明确性的规定,这作为到高校根据到自身实际的情况为家庭贫困的学生提供到相应的校内岗位,从而使得贫困学生能够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与大学生兼职有着本质上不同区别,因为勤工俭学对于大学生劳动力支配并不具备到劳动法律法规中对于用人单位规范内容当中。
第2章 大学生兼职劳动权利保障的基本理论
2.1 主体资格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颁布实施,在受到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下,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主体的资格界定相对来说非常狭窄,但在伴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在高速发展的阶段,这就使得劳动关系也逐步地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之后,这就使得劳动关系之间的调整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以及新的情况,这就需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不断地作出调整进而来适应到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性发展。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当中对于劳动者的界定范围有着较为明显性的不足地方,也对于“劳动者”这一个词汇未作出明确性的定义,在后来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中对于劳动者范围的规范思路也根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进行,但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中增加与民办企业所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有着劳动法律法规在调整的规定,这就无疑在增加到劳动者的范围,这其中就包括到大学生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