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梳理刑罚目的理论的基本问题
对于刑罚的目的在我国刑事法学界的研究中是有着较大争议的,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刑事法律在刑事实践当中所能适用或者是为了执行的预期性效果的实现,也有人认为刑罚目的代表国家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最终实现的目的效果。要研究刑罚目的首先就要梳理关于刑罚目的理论的基本问题。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
实际上刑罚目的就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因为,所谓“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在当前我国的刑事法学界中对于刑罚目的的研究是有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但是其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观点就是认为刑罚目的是仅限于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所使用刑罚进而所希望达到的效果,使得刑罚目的是对刑罚根本性效果实现最终期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发现,其目的更多偏向于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使用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立法机关在制定刑罚以及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中都起到了预防性犯罪的目的。
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存在着主观和客观上的区别,刑罚目的是属于主观范畴,刑罚属性属于客观范畴,但是刑罚目的和刑罚属性并不是毫无联系,且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之间也有密切联系,刑罚功能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前提性条件,但是刑罚功能并不是刑罚目的的相关内容,同时刑罚目的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结果,刑罚功能则是刑罚自身的内在根本属性。
(二)刑罚目的相较于其他相关概念的地位及重要性
刑罚目的相对比起其他相关理论来说在刑罚论中占据了较为重要的地位,不管是刑罚体系的建立,还是刑罚方法的适用等方面都会影响到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开展,正确地处理好刑罚目的的合理正当性,才能够确保刑法任务的正义合理,只有解决了刑罚目的基础性问题才能够真正地探索刑罚的正当化事由。其实不论刑罚目的应用如何都将会影响犯罪行为的反射性作用,刑罚目的的内在建设会受到刑罚目的理论的影响,刑罚目的的理论性选择也关系到了刑罚体系的建立,且对于刑事司法实践活动有指导性的作用,因此刑罚目的相对于其他相关理论概念的地位更为突出。
(三)研究刑罚目的的目的
刑罚目的的理论是整个刑罚理论大厦的基石,它贯穿于国家的整个刑事活动阶段。如果确立的合理得当可使国家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配合默契,协调运作;反之,则可使国家的刑事活动各自为阵,各行其是,使刑罚理论大厦建立在泥淖之中。尽管刑罚目的是很复杂、难以解决的问题,也不能把它束之高阁,对我国在当今法治视野下的刑罚目的进行理性选择和构建,是为了完善国家实施刑罚的正当性以及合理性。但长期以来关于这个问题,古今中外刑法学家却争论不休,有关刑罚目的的学说观点也众说纷纭,西方刑法学者在刑罚目的问题上,有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和折衷主义三种主要学说。目前,我国刑罚的目的主要有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两种学说,并一直存在着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之争,事实上这两种理论还是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不是截然分开的。刑罚目的的两大理论各有利弊,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当今中国法治视野下,应当确立报应与预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使二者相互兼容统一。使报应构成刑罚的基底,在此基础上也应当考虑积极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并且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报应与预防又各有不同的侧重。
二、社会环境对于刑罚目的的选择和影响
法律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形成,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经济条件及所处的社会环境紧密相连的。刑罚制度如此,刑罚目的更是这样。对于刑罚目的来说,社会环境对其影响尤其重要,不同的社会环境直接影响了刑罚目的的选择。
(一)国外不同国家对于刑罚目的的不同选择
英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多个英美法系国家将特别预防作为了刑罚目的,并贯穿到了整个刑事司法实践活动当中,这样不仅仅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能够保障法律法规的可信度以及在刑事司法中的威慑性作用,促使到犯罪率的有效地降低。而在德国、法国、越南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罚目的思想构建基础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就是说遵循教育与惩罚一体化的刑罚方针,也是当今世界在立法中趋向于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将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在刑罚目的中进行集中表现。
(二)我国不同社会阶段对于刑罚目的选择的历史回顾及反思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一是夏商周刑罚制度起源阶段;二是战国至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发展阶段;三是隋唐时期刑罚制度全面确立较为完备阶段;四是宋元明清刑罚制度相对稳定并向近现代转化阶段。从中国刑罚制度发展来看,刑罚目的从报应刑向惩诫阻止刑转变,刑罚的形式从以肉体罚为主向以自由罚为主转变,刑罚适用由重刑为主向轻刑为主转变,这一演变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阶级斗争的产物,不仅是由统治阶级的属性决定,同时也与中国传统法制文化思想和刑罚价值观念密不可分。通过考察古代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刑罚实际上源于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报复,即人们所说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这一时期,刑罚反映了人类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朴实理想。随着社会的变迁、政治经验的丰富、法律文化思潮的演变和刑事政策的调整,酷刑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社会逐渐分裂为利益各不相同的两大部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而刑罚也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报复工具,而是具有了更多的政治含义。刑罚的目的也发生了变化,从追求报复的目的演变为改造和矫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及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目的的发展变化,与此相对应的是,刑罚手段也日渐宽松和文明。
从我国刑罚的发展演进可以看到,人类走过漫长的野蛮愚昧时代之后,便会迎来现代文明的曙光。建国后我国刑罚目的的演变可以说是从严肃惩办到宽大惩罚相结合,在1956年“肃反”斗争后我国刑罚目的是要“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大奖”。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1979年我国在《刑法典》上对于“刑罚目的”进行了进一步地丰富和发展:1979《刑法典》第一条就明确地规定“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进行制定”,由此可以看到了我国的刑罚目的就是要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感化教育,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刑罚目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都在发挥出了非常重要性的作用。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现在我国刑罚目的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