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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站外转载   发布时间:2019-11-20   [点击量:1068]  


在我国当中夫妻债务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和意义,而且在法学研究理论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是夫妻个人债务中进行的一个较为笼统性的概念。在对进行了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理论性的研究,指出在具有配偶身份的夫妻双方或者是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性问题。尤其是随着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这就使得了很多家庭在通过对于一些经济活动进行投资从而能够获得财富上的增值,但是作为了具有独立性的民事能力主体上,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均有可能地产生到消费、生产等活动,这就使得了夫妻之间很容易出现到债务纠纷,而且根据到相关数据统计我国每年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数量是呈现出了增长的趋势,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认定以及清偿,从法律上完善到夫妻共同债务所存在的问题,这不仅仅是对夫妻独立人格上的尊重,也是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进行了有效地保护。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识;问题;对策


On the Repayment of the Joint Debt of

Husband and Wife

 

Abstract

In our country, marital debt is not a legal concept and significance, but also a more general concept of marital joint debt and marital personal debt in the theory of jurisprudence. This paper makes a theoretical study on the joint debt of husband and wife, and points out the debt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activities of both spouses or one spouse during their marriage. Especially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in our country, this makes many families increase their wealth by investing in some economic activities. But as an independent subject of civil ability, both husband and wife or one of them may produce activities such as consumption and production, which makes it easy for couples to live together. From debt disputes to debt disputes, and according to relevant data statistics, the number of joint debts of husband and wife in our country shows a growing trend every year. The identification and settlement of joint debts of husband and wife, from legal perfection to problems of joint debts of husband and wife, not only respects the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of husband and wife, but also effectively respects the property rights of both husband and wife. Protection.

 

Key wordsJoint debts of husband and wife; Recognition;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1.夫妻债务基本理论

1.1 夫妻债务与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不仅仅是在调整到了夫妻财产中的静态财产的归属也是在调整到了动态的财产流动,夫妻债务是作为到了夫妻财产的小计财产,所以夫妻债务关系是作为到了涉及夫妻一方或者是第三人之间的动态财产流动的法律性关系,那么这做为到了夫妻财产制度所调整的对象之一,这是夫妻债务作为到了夫妻财产制中的重要内容,所以这就迫切地需要我国在婚姻立法中对于夫妻财产制度中的夫妻债务进行规定。而且从影响上可以看到了夫妻债务制度尤其是关于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性问题,这不仅仅是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较大影响而且也对夫妻各方财产的利益也是有着较大的影响,所以以夫妻财产制对夫妻债务进行全面地调整,这样有利于保障到各方的合法权益。

1.2 对夫妻个人债务的认识

夫妻个人债务是夫妻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缔约债务并且是个人承担起所有的债务。在法律关系主体上可以看到了,夫妻个人债务是必须要由夫妻一方的民义进行承担,而且夫妻个人债务的产生时间是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并且夫妻个人债务的产生与日常家庭事务的关联性并不大,因为这是夫妻一方以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限的范围内所承担到的债务。

1.3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为日常家庭生活中基于到夫妻双方合意而产生需要夫妻共同承担起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四司法实践中可以在双气一方事先同意授权之后再进行事后的追认或者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婚姻关系作为了基础,这也正是夫妻债务与其他债务之间的最大区别所在,然后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才能够存在的,而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时间也不是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于将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给予到了确认,同时夫妻共同债务是作为到一种连带的利益牵连性债务。

2.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存在的问题

2.1 婚姻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规定不明确 

在当前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偿还标准等内容都没有提及,这就使得了在司法实践当中只能够是结合到司法解释在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把握,在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法律法规上的出现是在司法解释当中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方式进行了排除性的规定,但是这样在司法实践当中并不能够真正地扩大到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范围,并且是在以夫妻之间的意思所能够表示的判断标准当中也未能够真正地明确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外延以及内涵是什么,更加是不利于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把握,这样就非常不利于在民商事活动中的安全性保障。同时由于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对于“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的表述是比较模糊和宽泛的,这样就已经是完全地超越了日常家事代理权限,进而是损害到了夫妻一方的既得利益,也是损害到了第三方的利益,更加是不能够有效地平衡到夫妻利益与民商事活动交易安全等价值取向上的追求以及维护。

2.2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不合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中明确地规定到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主张权利时应当是按照到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也明确地规定到了夫妻任何一方能够证明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是属于到个人约定的债务或者是能够证明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情形除外。在司法实践当中就发现了,在法律法规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分配都是过于简单地进行处理,这样就极度地不利于到利益之间的均衡。同时,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原则上也是规定到了夫妻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债务被推定到了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举证为个人约定债务,但是在长期以来夫妻共同债务是作为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偿,但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能够进行清偿的,那么夫妻双方就必须要对债权人去承担到了清偿的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就可以看到了夫妻任何一方在对外举债中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歧意见是比较大的。

2.3 不符合司法实践经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41条当中明确地规定到了夫妻双方离婚的共同财产不能够清偿到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不能够真正地达成清偿协议的,均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但是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权利进行主张和处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到的权利,所以义务人或者是不具有特定法律身份关系人是无权代起主张或者处分权利。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未能够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那么人民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的将会是造成了违宪行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将会是强行地替债权人在行使到了债权诉权,这是国家的审判权对于私权的干预,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不告不理”的原则。同时,人民法院替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追偿共同债务是剥夺了债权人的诉讼权利,这样使得了债权人无法能够在法院上陈述到了自己的主张以及相应的事实依据,这样在最后就变成了对夫妻双方就共同债务争执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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