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栏古今中外事,网之宽严宜深思。美国的法治是全世界的典范,法网的存在是为维护正义而不是为了惩治公民。1787年,宪法对整个法律体系作出了宏观的概定后,地方各州保留有较大独立性的立法权,只要不与宪法违背,都是合理合法的。这样相对宽松的法网之下的美国社会却并未有半分混乱。著名的焚烧国旗案就是美国法律体系宽容的最好例证,也由此使美国成为连国旗都允许焚烧,又还有什么理由焚烧国旗的国家。与之对比鲜明的是秦朝。秦朝依靠有法家学派制定的严刑峻法来治理百姓,秦律对社会的各个细节都做了详尽的严格的管控。最后非但没有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秦朝的目的,反而怨声载道,民心不稳。在历史的长河里秦朝昙花一现而匆匆败落。
秦之败源于秦律过于严密。老子在《道德经》中讲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就是说天网要具备三个特征:首先是恢恢,要广大、宽大;第二是要疏,济之于宽,要体现在对小恶的约束而不是惩戒上;第三是严,要谨防漏网吞舟。法网也应具备这种特性。美国法网体系的精妙之处在于把疏而不漏有机结合,秦之失败则在于过于强调网之恢恢,之不漏。
无独有偶,法国大革命高潮时期,雅各宾派执政期间,送人上断头台是其标志性的手段,而惩治嫌疑的法令使多少无辜的人被枉送于断头台。这种恢恢而不漏的做派,最终使雅各宾派被督政府推翻。
诚然,今天我们所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以维护正义为目的法网,之疏而不漏,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聂树斌冤案二十年终昭雪,呼格案主办人冯志明受审,全因法网之不漏而难以逍遥法外。此外,我们的法网也在不断地完善,不断在恢恢上下功夫,并努力做到疏与不漏矛盾统一体的调和。然而笔者认为,我们的法网不仅仅要在完善、完备上下功夫,还应当致力于普法、学法、知法、守法等领域的宽广。法律的制定不应仅仅是作为工具让法律工作者去运用,更应当让最广大人民知法、守法,这样才能达到惩前毙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从大学生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捅人致死案,到复旦大学所谓“高材生”林森浩因嫉妒同室友黄洋而激情投毒致其死亡;从1995年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两起铊盐投毒案到2004年扬州大学水仙碱投毒案,再到2016年中国矿业大学铊盐投毒案,那一颗颗漠视生命的心,一宗宗对法律淡漠的行径,无不折射出当代大学生病态的人格和对法律的无知。大学生尚且如此,更何况文盲、半文盲的普通群众?
可见,我们的法治建设,在普法、知法、学法、守法的宣传上依然存在空白地带,如何让最广大的群众成为知法、守法的公民,让大学生成为“知识绘蓝图,两肩担道义”的铮铮人才,普法显得尤为重要。著名的“路西法效应”告诉我们,“人们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而冲动”,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如果处在一个知法、守法的环境中,即使是一个普通的公民也会三思而后行,激情犯罪的案件也不会频频上演。黄洋与林森浩之间的恩怨源于两个人之间的竞争,但解决的方法不是通过努力超越对手,而是通过违法手段干掉竞争者,命且不保,干掉对手又有何用?恢恢之网在其头脑中是一片空白,又谈何守法?
反思中国的法律体系,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老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恢恢法网却依旧限于“重完善,轻宣传”的桎梏。不要让完善的法网仅仅限于惩治恶人,而不广泛运用于预防犯罪。实际上,如果林森浩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就会自觉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也不致于做出骇人听闻的事情。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寓于中国法网的真正内涵应当是始于规范,重于宣传,用于防范,止于惩治。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加大法律的普及面,将法网这种外化的形式内化为公民对自己的自我约束,形成他律和自律的法治环境,这样即便可能使法网的存在变得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但是法网所应有的功能也丝毫不会因此而减弱。法网才能真正实现既不流于桎梏,又防“漏网之恶鱼”,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才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网是人类活动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