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供给侧改革对当前的总体就业、就业结构, 以及政府宏观调控带来了非常深远的影响。然而, 当前劳动法由于对劳动者保护的过度倾斜, 在供给侧改革下其逐渐显现出用人单位雇佣缺乏灵活性、人力资源成本过高、劳动法刻板保护模式等问题, 对企业的成功转型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其在降低企业竞争力的同时也导致劳动力需求的进一步下降, 整体上不利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因此, 健全基本民生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实行分层分类保护等是较为可行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就业; 失业;
引言
在长达几十年的高速增长后, 中国已经由一个落后的不发达国家一跃成为世界经济规模第二的现代化工业大国。然而, 与经济规模日益膨胀所伴随的是中国商品供给的结构性过剩, 从而不得不在近年来启动了供给侧改革。在供给侧改革启动之前, 由于经济高速增长的拉动, 中国的就业形式总体来说一直向好的方向发展。不仅做到了基本就业充分, 而且工资水平及其他福利待遇逐年上升。虽然偶有摩擦发生, 但由于良好的经济效益使用人单位拥有较强的人力成本承受能力, 劳资关系总体上处于比较和谐的状态。在这样的背景下, 为了进一步促进劳动者经济地位的改善, 中国在2007年出台了向劳动者利益高度倾斜的《劳动合同法》, 虽然在2012年对其进行了修改, 但其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程度, 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较高的水平。中国当前的劳动法即以现行《劳动合同法》为核心, 包括其他相关法律, 形成了对劳动者利益高度保护的劳动法体系。然而, 在供给侧改革发生的情况下, 由于经济高速增长的态势逐渐消失, 中国经济进入了稳定增长的新常态。供给侧改革导致的产业结构的大规模调整和经济增速的下滑, 很多用人单位由于经济效益的降低, 对人力成本承担的能力受到严重削弱[1]。而现行高度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体系并没有根据这一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从而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陷入了最终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法律困境。因此, 有必要针对供给侧改革下劳动就业情况的变化, 针对以《劳动合同法》为主的劳动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从而作出适应时代变化的合理选择, 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利益提供切实保护。 (一) 用人单位缺乏雇佣灵活性的困境 (二)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成本过高的困境 劳动法之所以陷入用人单位雇佣灵活性的困境, 是因为对劳动者实行倾斜性的保护政策, 从而使用人单位的雇佣权过度受限。劳动法的这种立法模式, 事实上是将保证劳动者就业的义务加诸用人单位之上。然而, 多数用人单位都属于市场经济基本组成部分的企业, 其生存和发展有赖于自身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促进企业效益提升必然优先于保证劳动者就业。在供给侧改革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威胁时, 劳动法加诸企业的这一义务必然成为其竞争力提升的障碍, 从而对其竞争力的提升, 进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总体就业形势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 劳动法有必要转变这种不利于供给侧改革顺利推进的立法模式, 主要通过健全基本民生保障制度的方式解决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 将用人单位从不适当的保证劳动就业的义务中解放出来, 通过提高劳动力要素配置效率, 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 进而促成整体就业形势的根本好转。劳动法健全基本民生保障制度的选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修改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劳动法体系。取消《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 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强制性缔约权。并在不违反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定范围内约定劳动合同的种植条件。二是完善当前的失业保险立法。当前失业保险体系不仅存在覆盖范围不足、统筹层次低和功能单一的问题, 而且提供的保障水平低下, 仅仅考虑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因此, 有必要在建立覆盖所有类型劳动者、至少实行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 大幅度提高失业保障的标准, 使其能对工资起到一定的替代作用, 同时建立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制度, 将参加再就业培训以及再就业指导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需条件。 要克服劳动法的过度干预导致企业人力资源成本过高的困境, 就必须充分发挥市场调解作用, 使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工资水平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从而保证有效降低其人力资源成本, 促进企业效益的提升。具体来讲, 劳动法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选择, 必须通过以下措施予以保证。首先,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 必须与劳动生产率和物价指数挂钩, 不得违背经济规律, 使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远高于劳动生产率和物价指数相加的增长幅度。其次, 立法禁止地方政府将工资指导线作为某种程度的强制性标准。禁止将工资指导线的符合情况作为对企业进行评价的指标, 企业具体工资的确定应当按照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的市场情况综合决定。最后, 增强政府对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通过立法的形式, 规定政府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为劳动者的就业、再就业和创业等提供必要的服务。如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培训服务, 建立各种劳动力市场组织和中介组织等, 在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的基础上促进劳动力要素配置的优化, 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就业保障的同时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一、供给侧改革对劳动就业带来的影响
供给侧改革, 通过对产业结构进行大规模调整, 矫正扭曲的要素配置, 从而达到扩大有效供给的目的。供给侧改革的主要表现是在压缩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产能的同时, 大力发展符合未来经济发展潮流的新兴产业, 从而提高社会产品供给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达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劳动力作为供给侧改革需要进行调整的要素之一, 在此过程中必然受到巨大的影响。具体来讲, 供给侧改革给劳动就业带来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对总体就业带来的影响
供给侧改革通过优化要素配置, 达到提高有效供给的目的。因此,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 其对总体就业带来的影响是良性的, 供给侧改革的顺利进行从根本上有利于总体就业。然而, 在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 必然经历压缩过剩产能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过程。与之相伴随的, 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相应的失业, 尤其是结构性失业问题[2]。在供给侧改革的初期, 由于政府对新兴产业的鼓励措施, 会刺激新兴产业的高速增长, 如近年来方兴未艾的互联网产业。此时传统产业尚未退出, 总体就业出现迅速增长。然而, 随着改革的深入, 新兴产业前期制度红利逐渐消失, 市场竞争日益加剧, 其生存日益受到严格的考验, 对就业的拉动作用逐渐消失。而与此同时, 传统产业开始加速退出市场。在两者的共同作用下, 必然导致失业风险剧增, 就业形式日益严峻。这种形式一直会持续到新兴产业完全成长起来, 就业形式才会进入新的增长周期。西方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经验表明, 在供给侧改革过程中, 就业形式恶化、失业率增加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现象[3]。中国供给侧改革当前正处在这一就业形式严峻的过程中, 大量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 如煤炭、水泥、钢铁等, 在“去产能”的背景下, 纷纷关停并转, 从而出现了规模性的裁员风潮。随着供给侧改革进程的加速, 总体就业形式可能进一步恶化, 在结构性失业日益普遍的情况下, 劳动者尤其是低端劳动者的就业会出现前所未有的危机。
(二) 对就业结构带来的影响
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是供给侧改革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尤其必然导致大规模的就业结构调整。总体上来讲, 由于供给侧改革着重于发展中高端的新兴产业, 第二产业中传统产业的就业比重会进一步下降, 而中高端产业的比重, 以及第三产业的比重会逐渐上升。尤其是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和绿色环保产业, 必将成为供给侧改革下的战略产业, 是促进产业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在供给侧改革的产业发展趋势的影响下, 劳动力资源结构必然进行相应的调整。总的来说, 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直接产品生产部门需要的劳动力会逐渐减少, 而非直接产品生产部门的劳动力需求则将逐渐增加。尤其是劳动力密集型的第三产业的劳动力需求增加较大。这种情况对劳动力市场职业分布的影响非常明显, 即各种熟练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各种服务人员占总就业人数比例会不断提高, 工农业部门的劳动力逐渐向保险金融等第三产业转移的趋势会日益明显。而对于具体企业来说, 为了达到转型增效的目的, 其对普通劳动力的需求会进一步减少, 而具有创新和专业特长的人才的需求则会较之前更为强烈[4]。虽然劳动力向高新产业和第三产业转移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 但由于培养大量适应高新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创新型人才和技术人才需要一定的周期, 在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 劳动力就业会出现比较明显的结构性失业和结构性人才短缺的矛盾, 这种矛盾在一段时间内将持续存在。
二、供给侧改革下劳动法的适用困境
供给侧改革给劳动就业形式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也对政府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 现行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劳动法体系面对这种新的变化, 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 从而陷入了既不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 又不能为劳动者提供有效保护的困境[6]。这种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受供给侧改革的影响, 很多企业陷入了经济效益下滑的不利局面。在这样的情况下, 通过优化劳动力要素的资源配置效率, 实现对劳动力成本的有效控制, 是用人单位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必然选择。而用人单位雇佣劳动力具有适当的灵活性是实现这一选择的基本前提。在完全由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解雇和适当降低待遇的方式保持充分的灵活性。当然,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的权利, 通过制度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是现代社会各国的共同选择。这种限制必须是适度的, 必须为用人单位解雇权利的正常行使保留足够的余地[7]。然而, 我国当前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劳动法体系却对用人单位的解雇权进行了过度严厉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 只要符合法定情形, 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款中的法定情形, 引起最大争议的是其中的第三项, 即用人单位只需要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 如果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的永久性, 用人单位事实上丧失了这种情况下的解雇权[8]。二是对劳动合同终止约定的禁止。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除了到期终止的期限可以通过劳资双方约定外, 其他的情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禁止劳动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终止的条件。通过这两项法律规定的实施, 用人单位雇佣灵活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从而使其难以通过解雇权的行使最大程度地实现劳动力要素的优化配置, 对其竞争力的提升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而企业竞争力的降低, 则会对国民经济增长产生直接的负面作用, 最终导致其吸纳劳动力能力的降低, 从根本上损害劳动者自身的利益。
在供给侧改革的影响下, 用人单位为了度过经济不景气的困难时期, 必然会加强对企业成本的控制。除了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的效率外, 直接降低人力资源成本, 是降低整体劳动力成本最为有效的手段。在劳动力市场不受干预的情况下, 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 由于经济不景气期间劳动力需求的降低, 相应的人力资源成本必然随之下降。然而, 在当前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劳动法体系下, 由于政府的直接干预, 工资增长完全脱离市场规律, 用人单位几乎不可能采取正常的降低工资的手段实现对人力资源成本的有效控制, 从而陷入了人力资源成本过高的困境。这种困境的形成主要由于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 最低工资标准的过快增长。根据现行《劳动法》第4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 地方政府每年制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 近年来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远远超过了劳动生产率和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速度。这种违背经济规律的作法, 导致很多劳动密集型的用人单位劳动力成本大幅上涨[9]。另一方面, 地方政府每年还公布一次工资指导线, 作为企业确定工资标准的重要参考。所有企业, 包括亏损企业, 都被要求按照此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突出工资指导线的作用, 甚至将企业遵守工资指导线的情况纳入对企业进行评价的范围之内, 如在各种评选和评奖中, 取消没有遵守工资指导线的企业和企业领导人的资格等。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的政府干预, 成为导致企业工资近年来过快增长的主要原因, 使用人单位陷入了人力资源过高的困境。
三、供给侧改革下劳动法的完善路径
供给侧改革是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之后必然作出的选择, 只有通过供给侧改革, 才能实现国民经济的顺利升级转型, 从而大大提升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 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 劳动法应当积极配合供给侧改革的推进, 针对相关困境的存在作出正确的选择。具体来说, 这些选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 健全基本民生保障制度
(二) 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结语
为了达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 现行的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劳动法体系采取了对劳动者实施倾斜性保护的措施。然而, 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 由于去除过程产能以及产业转型导致的绝对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 导致劳动就业总体形势陷入低谷。在这样的情况下, 企业需要劳动法提供降低成立资源成本、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等方式促进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然而, 当前劳动法的若干规定与供给侧改革下企业的需求完全相悖, 从而对企业的成功转型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在降低企业竞争力的同时也导致劳动力需求的进一步下降, 从整体上不利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本文认为, 针对供给侧改革这一特殊背景, 劳动法必须对相关规定的改变作出正确的选择, 以实现促进而不是阻碍供给侧改革顺利推进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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