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版权保护是构建创新型国家的保障,与版权相关的法律制度、社会的权利意识和权利保障制度是促进版权业健康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因素。在基本的版权保障制度之外,以保险为核心的商业性保障措施的发展体现着我国对版权业的保护力度和重视程度。本文对构建创新型版权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行阐述,通过对版权保险运营模式的研究,为构建创新型国家的版权保险制度,完善我国版权保障体系提供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版权保险,创新型国家,版权保障体系
在成熟的版权市场中,当商业纠纷发生时,与版权相关的保险产品分散了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是规避风险和降低损失的有效工具。目前,国际上主流的版权保险产品主要为版权诉讼保险、版权侵权保险、版权侵权责任保险和版权交易保证保险。2010年,我国保险市场曾推出过版权交易保证保险,但由于版权交易体系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和版权意识淡薄等问题,该产品在我国发展得不甚理想。当前,为了完成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应对复杂的国际形势,促进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亟待建立以版权保险为核心的商业性版权保障制度,为建成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一、构建创新型版权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版权业发展起步较晚,近年来,在《著作权法》的完善下,我国已建立起初步的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版权保障制度。目前,伴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版权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版权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对版权保护的需求也不断滋长,基本的版权保障制度已无法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和版权市场的需要。因此,对版权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和延伸是保护版权创新积极性、维护版权市场繁荣稳定和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制度保证。在基本的版权保障措施之外,我国应鼓励和发展商业性版权保险制度,对现有的版权保障制度予以补充。
1.创新型国家建设对版权保护提出要求
创新型国家是以技术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核心驱动力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障水平是衡量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标准。因此,建立完备的版权保障制度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一环,是一切版权创新的根基和保证,是企业和公民保障自身利益的根本途径,是加强版权国际交流合作的基础。完善的版权保障制度可以为创新创造提供动力,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全社会的版权创新主体带来持续稳定的经济效益,推动创新创造的良性循环。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应尽快完善版权保障制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支持和动力。
2.版权业的迅速发展加大对版权保护的需求
我国版权行业的发展起步较晚,但增速可观,2017年,全国作品登记数目超过200万件,是美国同期的4倍多。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的版权登记意识正在觉醒,对版权的保护也理应更受重视,在版权法律体系不健全、维权意识淡薄和保障手段不足的情况下,我国应加强对版权保障制度的建设,满足由行业迅速发展而催生的版权保障需求。
3.国际形势对我国版权保障水平提出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版权作为重要的国际文化资源,已然成为出版机构拓展全球市场的核心资产。在国际贸易中,对版权交易和流通的保护水平将影响我国版权市场的国际化进程。目前,我国版权法律体系、版权保障制度和商业性版权保障措施对比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对我国版权市场的国际化形成阻碍。因此,在我国全面开放的大战略下,应加强对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丰富多样化保障手段,将版权保险作为版权保护的重要措施纳入版权制度之中。
二、国际主流版权保险的运作流程
版权保险的前身是普通的商业责任保险,随着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司法审判的进步,普通商业责任险发展成为标准更明确、功能更完善、产品更专业的版权保险。一般而言,版权侵权案件涉及的领域甚广、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技术要求高,产生侵权责任难以认定、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昂以及赔偿额难以评估等问题。在高额赔偿金和法律费用的压力下,版权相关企业和个人对转移版权赔偿金和诉讼费用的需求十分迫切。经过对国际主流版权保险产品进行线上调研后发现,保险公司为版权资产提供保障的流程一般为:审核版权资产并对其进行估值———识别与版权资产相关的风险———收集该版权资产风险相关的风险数据和财务数据———计算单一风险值———计算总风险值———厘定保险费率———根据投保人需求和风险类别为版权资产定制保险合同。
1.核保
核保是保险交易的前提。版权保险核保的主要内容为对标的基本信息的掌握、对标的相关信息的了解与核实和对标的可保风险的评估与分类。版权的基本信息主要为:真实性,有效性,唯一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版权的相关信息主要为:版权资产的收益,诉讼情况,资产维护及相关费用,诉讼相关的费用,国际交易的风险,贷款抵押情况,估值是否准确和投资风险等。在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后,保险公司将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对保险标的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依据精算模型进行风险定价。
2.综合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
保险费是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要约的重要内容,对于版权资产来说,投保人应提供相关的费用和资产数据。相关的费用,如维护费、发行费、注册费、许可费、特许权使用费、法律费用和办公费用等。相关的资产数据,如版权市场价值、净收入、资产出售收益、所得税、抵押贷款情况和其他收入等。此外,版权期限和状态也是保险公司考量的指标,如在放弃、失效和过期等状态下,对其资产价值的评估会有所削减。根据收集到的版权风险数据和财务数据,依据保险公司的精算模型分析个体风险和总体风险,计算风险估值和不同风险的承保价格,构建不同风险偏好的版权保险单。
3.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对版权资产进行风险定价后,向投保人发出缔约邀请,保险单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用后正式生效,当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事件发生后,由保险人履行相应的给付和赔偿责任。
4.国际主流版权保险的运作经验
在版权保险的运作过程中,对版权标的的风险评估、资产价值评估和损失判定是国际主流版权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方面,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需要得到精确公正的评估数据,不能仅以保险公司的评估结果作为标准;另一方面,版权资产涉及领域众多,中小保险公司难以培养大量专业的核保员、理赔员和评估员。在美国的版权保险市场中,保险人主要为综合性保险集团、专业版权保险公司和其他中小保险公司,除了少数如美国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公司(IPISC)这样成熟的专业版权保险公司能够具备各流程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人才之外,其他经营版权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会选择在某些领域与第三方版权评估机构和核保理赔代理公司进行合作,既可以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提供更专业权威的服务,也优化了美国版权保险业的运作流程和体系。因此,我国在构建创新型版权保险制度的同时,应协同推进第三方版权相关机构的发展,为版权保险行业提供专业权威的技术支持。
三、构建我国版权保险制度的建议
版权保险在我国是新兴事物,其建立和发展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特别是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版权的概念正被拓展和重塑,版权保障的方式和策略应不断进行创新。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版权保障策略中在商业保险领域的探索相对落后,因此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型国家的版权保险制度,应加强版权保险的法律政策顶层设计,完善版权保险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我国版权业发展的地区差异性,扩大版权保险市场的有效供给,推动我国版权保险业的对外开放。
1.加强版权保险的法律政策顶层设计,强化《著作权法》和《保险法》的协同作用
公正的法律环境是版权保险业建立、发展和运行的基础,加强版权保险的法律政策顶层设计是构建版权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版权保险涉及的法律环境复杂,关联的法种较广,如民法、商法和诉讼法等。目前,以版权保险为主的法律法规尚未成形,因此,建立版权保险制度应对《著作权法》和《保险法》中的内容进行调整,凸显二者与版权保险相关的共性特征,强化其中的联动能力和逻辑关系。具体而言,应完善版权侵权案件的“惩罚性措施”条款,营造公正的诉讼、审判和执法环境,确立保险在版权保障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并考虑在版权重要程度高的部门采取强制性保险措施。同时根据版权保险特有的性质,在法律中应注重对版权保险的诉前审查、诉讼条款和赔偿条款等内容的规范,使版权保险的全部流程都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运行。
2.完善版权保险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营造适宜发展的市场环境
风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保险人亦对可以承保的风险有所要求,保险标的满足可保风险是一切保险行为的出发点。因此,建立版权保险制度不但需要国家宏观、中观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支撑发挥作用,需要得到企业和个人的认可与支持,也要存在满足可保风险条件的版权保险市场(如图1所示)。在版权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中,需要满足侵权成本高、大量的法院判决案例数据、市场规模庞大且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损害补偿一般为货币形式等条件。此外,版权在保险业务中以财产的形式存在,而目前我国的版权价值评估、版权损失评估和版权交易平台等第三方机构较少,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判定、费率厘定和损失评估的权力较大,影响版权保险市场定价和理赔的公正,不利于版权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应鼓励版权业发展第三方机构,并通过市场开放引进发达国家版权市场的第三方机构,借鉴管理技术和经验。
3.协调版权业发展的地区差异性,版权业发达地区优先进行保险试点
根据国家版权局披露,2017年全国作品登记总量为2001966件,登记数量最多的为北京市,登记数为809586件,占全国登记总量的40.4%。北京、上海、山东、福建、江西、辽宁等登记数量超过一万件的12个省份的登记总数占全国登记总量的90.7%。由此可见,我国各地区版权业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满足建立版权保险制度所需的基础条件也各不相同。对此,建议采取因地制宜,因城施策,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方式,制定与各地区实际条件相适应的版权保险发展规划。根据各地区版权业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设定以版权登记数和保费收入为考察指标的版权保险政策实施条件,制定与地区发展相匹配的政策目标。对于较发达地区,应逐步建立版权保障制度、版权交易体系和版权评估机制,推动保险公司与版权相关方的合作,可在版权交易平台和版权登记中心实行版权保险试点,鼓励涉及版权事务的公司和个人积极参与保险,并在发展初期给予诸如“降费”“增额”等相关优惠政策,同时,推动版权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加深国际化程度。对于欠发达地区,应着力培养企业和个人的版权登记意识和保险意识,对于部分重要作品可由地方版权局成立版权保险保障基金为其提供保险资金,同时,应施行版权登记激励机制,不断扩大版权市场主体和保险市场需求,为版权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
4.实施以需求为导向的供给策略,扩大以文字、美术和摄影为主的有效产品供给
产品是版权保险的核心,保险产品是否能有效分散被保险人的风险是衡量版权保险发展程度的关键因素。在我国,版权涉及文字、音乐、美术和摄影等十多种作品主体,存在多种作品实现形式。在保险产品设计时,应注重将作品主体特征、作品实现形式和权利所有人的需求相结合,坚持以消费者的需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为核心的供给原则,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版权保险产品。长期以来,我国版权市场中的作品主体存在“寡头垄断”的现象,根据国家版权局披露的数据显示,我国版权登记的主要类别为文字、美术和摄影类版权,2017年三者的版权登记总数约为187万件,占总体的93.3%。因此,在版权保险产品设计时,应着重研究文字、美术和摄影类版权的风险因素和风险保障需求,优先满足以文字、美术和摄影的有效产品供给。
不仅如此,也应在注重版权作品类别的基础上兼顾版权发展的地区性特征,即便是总量占比最大的摄影类版权,在全国的13个省份中也只有个位数的登记数,因此,应针对不同地区版权保障的主要需求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
此外,目前版权市场中存在纸质版权、数字版权和无线版权等多种实现形式,保险公司可将线下、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端的保险服务与之相匹配,满足不同形式的保障需求,同时应发挥保险公司的防灾减损职能,依靠跨界经营的经验提供多样化的版权风险保障服务如版权风险管理、版权法律援助和版权咨询。
5.促进版权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推动构建版权保障国际联盟
2018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的主旨演讲中提到,要放宽保险行业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要加大开放力度,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习总书记的指示为保险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国际范围内,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版权保险业较为繁荣,市场中存在众多优质的国际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推动我国版权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有助于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提升我国保险机构的国际竞争能力和竞争水平。近年来,我国推出了一系列高层次国家发展战略并取得了卓越成效,对于版权业而言,可以考虑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或G20国家中,尝试构建版权保障国际联盟,加强版权保险的国际交流合作,推动版权业的标准化和国际化进程。
四、结语
目前,我国的版权保险市场仍处于建立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广泛借鉴发达版权市场中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最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保障制度。互联网时代是版权全球化流通的时代,在国际化的过程中,国内的法律、市场环境、社会意识和相关保护制度都应与国际充分接轨,保证版权创造、流通和交易的安全性。近年来,从国家领导人的主旨演讲和国家颁布的重要文件中可以看出,中国正不断在国家层面上对知识产权和版权的保护予以支持和引导,以推动中国在知识产权和版权领域的国际化,实现建成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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