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们的社会观念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人们的思想随之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人们追求意识的自由但反而对家庭的守护观念淡薄了。在现在社会,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夫妻离婚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离婚所带来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离婚后的家庭对孩子的冲击是巨大的,因此我们需要对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进行研究,进一步减少他们所受的伤害。
关键词: 夫妻离婚; 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1、 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现状分析
1.1、 未成年子女财产制度的空白及离婚时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的缺陷
我国现行立法在夫妻离婚中保护未成年利益的制度存在着极大的空白,对夫妻离婚后怎么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财产权益的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夫妻离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配是否会侵害到孩子的利益,是否会把自己所掌管的孩子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或者拿着孩子的财产却没有为孩子谋取利益,反而容易挥霍其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财产。
1.2、 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合理使用和监管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措施
现行《婚姻法》在第37条中仅做出了父母对子女抚养费负担的原则性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真正落实和运用到未成年子女的身上,甚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有可能会被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侵占或挪用,由此得出相关法律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和保护措施的结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夫妻离婚后,付抚养费的一方把钱交给抚养子女的那一方,但是抚养费有没有用到未成年子女的身上以及是否对未成年子女真正有益,这些都无从得知。更为糟糕的是抚养费是否被侵占滥用或者被挪用的问题,就算知道一点详情,也无法干预或者说是力不从心,因为没有可依靠的法律依据,无法运用法律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切实利益。相反对抚养子女的那一方却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加以约束,也没有相关的部门进行监管,因此可能会肆无忌惮地去使用这笔费用,而没有把抚养费放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上,用来满足自己的私欲,这样会直接影响甚至危害未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1.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制度未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在司法实务中,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官是不会真实地考察夫妻离婚协议是否会真正的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的,只要夫妻协议好了离婚,那么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法官想当然的理解为“离婚当事人”即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已经对未成年子女的问题处理妥当,但现实生活中有可能夫妻双方只是为了一己私利,并没有切实充分地考虑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这样一来就会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家庭内部,未成年子女自己的财产能不能与家庭的财产划分清楚并能够得到应该有的保护,我国法律好像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随着国家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未成年现在所拥有的财产随之增加,他们通过接受赠与,或者通过自己参加比赛所获得的奖金都是属于他们的财产,这些财产由他们的父母帮他们代管,日常生活都是父母来照顾,他们目前还没有管理自己财产的能力,因此未成年的财产在我们的社会中是疏于管理的一个方面,我们疏忽了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管理,在夫妻双方离婚过程中被当做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并未特别关注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保护。这实际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被当做家庭共同财产被分割,这就是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最大的侵害。
2、 完善离婚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制度
2.1、 从立法上明确界定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一般是指还没有满18周岁的公民所享有的财产,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其父母即他们的法定监护人或者其近亲属代管。由于现实生活中,父母监管着孩子的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相互交织在一起,导致父母离婚时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将其一起分割,侵害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从家庭共同财产中要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分离出来,是比较困难的。故需要制定相应的措施来解决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模糊性问题。通过认定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来源和范围有如下几类是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1)父母离婚后一方所给的抚养费为未成年子女所获得的自己所有的财产,这是未成年子女最初所享有的财产。(2)他人所赠与的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过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取得此财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享有的纯获利益的即为自己财产,归自己所有。(3)未成年子女通过遗赠的方式所取得的财产也是归未成年人自己所有。(4)未成年人自己所写的小说文章自其写完就取得了着作权这是归未成年人自己所有。再就是未成年人通过自身参加比赛,赢取比赛中的奖励等这些都属于未成年人自己的财产。(5)还有就是法律规定的比如通过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的财产以及父母投保的保险获得财产这些都是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2.2、 夫妻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制定相应的措施
再者就是不仅要明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的范围,还要对其进行保护或者完善已有的措施,比如,夫妻离婚时对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要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1)在夫妻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提前把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最好是能够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公证,或者说将其备案登记,等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那一方代为保管,强调这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而不是父亲或母亲的财产,他们一方只是行使代管权而不是享有他们的财产,因此不能随意进行处分。这一方面我们要借鉴外国的做法来完善我国的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2)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来保护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管,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使用方面和方向进行定期考察,通过管理约束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那一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使用,确认其使用是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进行的合理考虑,当出现滥用未成年子女财产等情况,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使之改正。
2.3、 强化和具体规定夫妻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费的合理使用和依法监管的法律保护与救助措施
(1)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方面,应加强监管,在抚养费的给付上应该有完善的措施,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能够及时地收取抚养费,给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设一道保护屏障。(2)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应签订抚养协议,抚养费的内容应具体详细,并且该抚养协议需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备案审查,从根源上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那一方应当合理保管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将其最大化地用在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及生活中,还要受到人民法院及婚姻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定期向他们报告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使用情况,在银行给未成年子女单独开设一个账户,人民法院等有关机关可以从银行的账户中进行监督。(4)另一方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权监督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抚养费的使用情况,如果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可以请求法院等有关机关进行督促批评或者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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